为进一步标准海上公事船只最低安全配员办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规矩》(以下简称《规矩》),结合作业实践,我局拟定了《海上公事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表》(详见附件),作为《规矩》附录的一部分,现予发布施行,并就有关事项告诉如下:
一、公事船只所有人自获得公事船只《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之日起,应按照本告诉要求装备合格的公事船船员。
二、2021年12月1日前已挂号公事船只的船只所有人,应于2022年11月30日前持原《船只最低安全配员证书》到发证机关(船只挂号机关)换发公事船只配员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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